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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部_干预权_b55860

法条原文

38B. 经理的权力 (1) 获授权保险人的经理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可作出一切为管理该保险人的事务、业务及财产所必需的事情;及 (b) 在不损害(a)段的概括性的原则下,拥有及可行使(就该保险人而言)附表7所指明的一切权力。 (2) 获授权保险人的经理可规定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任何因第38A(1)条的施行而不再是该保险人的行政总裁、董事或控权人(第13A(12)条中控权人的定义的(a)(ii)段所指者)的人;或 (由2015年第12号第53条修订) (b) 任何身为该保险人的控权人的人, 呈交有关该保险人的事务、业务及财产的资料,而该等资料是经理就该保险人而履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所合理需要的,并须于该经理规定的期间内按其规定的方式呈交。 (3) 获授权保险人的经理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在获得保监局认可下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i) 如该保险人属香港保险人——可委任任何人(包括第38A(1)(a)条所提述的人)出任该保险人的行政总裁或董事,不论是否为填补因第38A(1)(a)条的施行而出现的空缺; (ii) 如该保险人属非香港保险人——可委任任何人(包括第38A(1)(b)条所提述的人)出任该保险人的控权人(第13A(12)条中控权人的定义的(a)(ii)段所指者),不论是否为填补因第38A(1)(b)条的施行而出现的空缺; (由2015年第12号第53条修订) (iii) 可取消依据第(i)或(ii)节而作出的任何委任; (由2023年第20号第59条修订) (b) 可召开该保险人的任何成员、董事或债权人会议。 (4) 第13A(1)或14(4)条均不适用于依据第(3)(a)(i)或(ii)款而作出的委任。 (由2015年第12号第53条修订) (5) 如果是因依据第(3)(a)款作出任何委任或取消任何委任者,获授权保险人无须依据第14(1)或(2)条向保监局作出通知,而任何人亦无须依据第14(3)条向获授权保险人作出通知。 (6) 在根据第35(2)(b)条发出的指示对某获授权保险人有效的期间内,不论是由本条例、《公司条例》(第62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或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授予该保险人、其高级人员或成员的任何权力,如行使的方式可干扰该保险人的经理行使其权力,则除获该经理同意外,不得行使,而经理可就一般情况或个别情况而给予同意。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7) 获授权保险人的经理在行使其权力时,须当作为以该保险人的代理人身分行事,而就此而言,《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条适用于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以上述代理人身分行事的经理;及 (b) 任何向以上述代理人身分行事的经理提供该条例所指利益的人, 犹如该条第(4)及(5)款被略去一样。 (8) 真诚地并付出价值而与获授权保险人的经理往还的人,无须查询该经理是否在其权力范围内行事。 (由1992年第51号第10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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