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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部_干预权_b67b7e

法条原文

41P. 就获授权保险人采取纪律行动 (1) 在以下情况下,保监局可就某获授权保险人行使第(2)款指明的任何权力 —— (a) 该保险人犯不当行为; (b) 该保险人曾犯不当行为;或 (c) 按保监局的意见 —— (i) 担任该保险人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并非担任该职位的适当人选;或 (ii) 曾担任该保险人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在过去有关时间并非担任该职位的适当人选。 (2) 为第(1)款而指明的权力如下 —— (a) 就有关获授权保险人获授权经营的保险业务的所有或任何类别,或所有或任何类别的其中一部分,撤销该保险人的授权; (b) 就该获授权保险人获授权经营的保险业务的所有或任何类别,或所有或任何类别的其中一部分,将该保险人的授权暂时撤销,为期一段保监局指明的期间,或直至保监局指明的事件发生为止; (c) 禁止该获授权保险人在保监局指明的期间内,或在该局指明的事件发生之前,申请获授权经营保险业务的某类别; (d) 公开地或非公开地谴责该获授权保险人; (e) 命令该获授权保险人缴付最高数额如下的罚款(以数额较大者为准) —— (i) $10,000,000;或 (ii) 因有关不当行为,或因该保险人的董事或控权人的行为(导致保监局就该董事或控权人得出第(1)(c)款所提述的意见者),而令该保险人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数额的3倍。 (3) 保监局如已根据第(1)款行使权力,可向公众披露其决定的细节、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及关乎有关个案的任何重要事实。 (4) 保监局在为施行第(1)(c)款而得出意见的过程中,除可考虑其他事宜(包括第14A条指明的事宜)外,亦可考虑有关人士现在或过往的行为。 (5) 在第(6)款的规限下,在本条中 —— 不当行为 (misconduct)指 —— (a) 违反本条例的条文; (b) 违反根据第8或8A条给予的授权的条款或条件; (由2020年第17号第17条修订) (c) 违反根据本条例的条文而向获授权保险人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或 (d) 关乎获授权保险人经营某类别的保险业务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按保监局的意见,该作为或不作为是有损或相当可能有损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的, 而犯不当行为 (guilty of misconduct)须据此解释。 (6) 本条不适用于在本部的生效日期前发生的、在第(5)款中不当行为的定义的(a)、(b)、(c)或(d)段所指明的任何违反、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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