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V部_干预权_cd49e7
法条原文
- 保费收入的限制 (1) 保监局可规定任何获授权保险人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以达致以下保费总和不超逾某个指明的数额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该保险人在经营一般业务或其中任何指明部分业务的过程中,以在指明期间承担法律责任为代价而收到的保费总和;或 (b) 该保险人在经营长期业务或其中任何指明部分业务的过程中,以在指明期间承担法律责任为代价而在该期间收到的保费总和。 (2) 根据本条施加的规定可适用于第(1)款所述收到的保费总和,或适用于减除以下保费后的保费总和︰将以收取本条首述的保费为代价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再保险而须由该保险人支付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