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V部_干预权_ecd919
法条原文
- 有关投资的规定 (1) 保监局可规定任何获授权保险人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不得作出任何指明类别或种类的投资; (b) 在指明期限(或保监局所容许的较长期限)届满前,将该保险人在规定施加当日所持有属于任何指明类别或种类的投资的全部或指明部分变现。 (2) 根据本条而施加的规定,可拟成只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投资,或拟成只适用于其他投资:相当于基金或子基金(有关保险人根据第21B或25AA条所维持者)的资产的投资(或如作出投资的话,将会成为该等资产的投资)。 (由1993年第59号第11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49条修订)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