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V部_干预权_f96be8 法条原文 对新业务的限制 (1) 保监局可规定任何获授权保险人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不得订立任何保险合约或任何指明种类的保险合约; (b) 不得更改任何指明种类的保险合约,而该等合约是在经营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订立,并在该项规定施加时是有效的。 (2) 不论所订立的保险合约是否属于有关保险人当其时获授权经营的保险业务类别,根据本条而施加的规定均可适用于该等保险合约。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官方监管释义 实务合规案例 合规实操提示 我的经验 关联法条双向链接 同部核心关联条款 配套监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