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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II部_有_01da68

法条原文

  1. 劳合社须遵从的规定 在劳合社的任何成员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任何期间,劳合社、劳合社的任何成员及作为一个整体的劳合社各成员均须遵从本部所载的有关规定。 (由1999年第51号第4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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