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VIII部__1103ca
法条原文
53A. 保密 (1) 每名本款适用的人士,除非是在根据本条例或为实施本条例条文而执行任何职能,否则 —— (由1995年第75号第7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修订) (a) 该人须将以下事宜保密,并协助将以下事宜保密 —— (由2018年第17号第40条修订) (i) 该人因根据本条例获委任而获悉的事宜;及 (ii) 该人 —— (A) 在执行本条例任何条文下的职能的过程中,或在施行本条例任何条文的过程中获悉的事宜;或 (B) 在协助另一人执行本条例任何条文下的职能的过程中,或在协助另一人施行本条例任何条文的过程中获悉的事宜;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代替) (b) 不得将该等事宜传达他人,但与该等事宜有关的人除外;及 (c) 不得容受或准许任何人取用其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或取用由任何其他获如此委任或雇用的人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 (1AA) 第(1)款适用于以下人士 ——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修订) (a) 保监局;(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代替) (b) 属或曾是保监局的成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的人;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代替) (ba) 曾是前监督的人;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bb) 曾是前监督的成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的人;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c) 属或曾是根据第35(2)(a)条获委任的顾问的人;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代替) (d) 属或曾是根据第35(2)(b)条获委任的经理的人;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代替。由2020年第18号第8条修订) (da) 属或曾是根据第95ZT(1)(b)条委任的监管经理的人;及 (由2020年第18号第8条增补) (e) 属或曾是(c)、(d)或(da)段所述的人雇用的人,或正在或曾经协助(c)、(d)或(da)段所述的人的人,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代替。由2020年第17号第28条修订;由2020年第18号第8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71条修订) 且根据本条例执行或曾执行任何职能者。 (由1995年第75号第7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修订) (1AAB) 第(1)款亦适用于以下人士 —— (a) 属或曾是根据本条例任何条文获委任的人; (b) 属或曾是根据本条例任何条文执行职能的人,或属或曾是实施本条例任何条文的人;及 (c) 正在或曾经协助另一人根据本条例任何条文执行职能的人,或正在或曾经协助另一人实施本条例任何条文的人。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由2020年第17号第28条修订) (1A) 如获授权保险人的经理(或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监管经理)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1条须遵从提交报税表及资料的通知,第(1)款不适用。 (由1992年第51号第14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修订;由2020年第18号第8条修订) (2) 接获根据第6、7、13A、13AC、13AE、13B、14、15、15AAA、15AAAB、18、18A、19、32、32A、33、34、50、53D、53E、53F、53G、95I、95J、95K、95L、95O、95S、95X、95ZF、95ZG、95ZH、95ZI、95ZJ、95ZL、95ZO或95ZP条或根据凭借第17条订明的规定而呈交的资料(不论属何种形式)的任何人,无须向任何法院交出载有该等资料的文件,或向任何法院泄露或传达该人在根据本条例执行其职能时所获悉的任何事宜或事情,但在以下事宜的过程中则属例外 —— (由1990年第44号第7条修订;由1992年第50号第7条修订;由1993年第59号第14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修订;由2020年第18号第8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71条修订) (a) 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检控; (b) 原讼法庭对根据第24条提出的申请作出的裁定;或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c) 根据第VI、X或XIA部由原讼法庭作出的清盘。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由2020年第18号第8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71条修订) (3) 第(1)款不适用于在下列情况下披露资料 —— (a) 以从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中介人或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提供的类似或有关的资料编制成撮要的形式披露,而该撮要的编制,是足以防止任何人从该撮要中确定关乎该等保险人或中介人业务的详情,或关乎该等公司的受监管集团业务的详情;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代替。由2020年第18号第8条修订) (ab) 披露资料的目的,是向大律师、律师或以专业身分或拟以专业身分行事的任何其他专业顾问(统称为顾问),在与根据本条例引起的任何事宜相关的情况下,征询意见,或是由顾问在该情况下提供意见;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ac) 披露资料的目的,是为进行第5F条规定的审计工作,或是为与该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目的而披露资料;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b) 披露资料的目的是在香港提起或为了在香港进行(不论是否根据本条例)刑事法律程序或调查; (c) 披露资料是与由本条例引起的任何民事法律程序有关; (ca) 在与审裁处的任何程序相关的情况下,向审裁处披露;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cb) 由下述的人披露︰该人是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一方,而有关资料是在与该程序相关的情况下披露的;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cc) 为遵从法院命令、法律或根据法律作出的要求而披露;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d) 由保监局披露,目的是提起或为了进行与订明人士履行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任何纪律程序; (由1993年第59号第14条代替) (da) 由保监局向某个订明人士披露,为使或为协助保监局根据本条例履行其职能; (由1993年第59号第14条增补) (db) 由某个订明人士披露 —— (i) 根据(da)段已向该人披露的资料;而 (ii) 该人已获保监局同意他作出披露; (由1993年第59号第14条增补) (e) 向第(3AA)款指明的任何人士披露,而保监局认为 ——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67条修订) (i) 就现有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或公众利益而言,如此披露资料是适宜或合宜的;或 (ii) 披露该等资料会使接获资料者执行职能或会协助其执行职能,而又不会有违现有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由1995年第75号第7条代替。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修订) (ea) 向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警务处处长、廉政专员及审裁处披露,前提是该等资料是由调查员根据第41D、64ZZH及95ZZG条取得;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由2020年第18号第8条修订) (f) 由保监局向任何获授权保险人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核数师或精算师(或向任何根据第95ZF条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委任的核数师)披露,但保监局须认为该等资料是该核数师或精算师(视属何情况而定)根据本条例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 (由1995年第75号第7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修订;由2020年第18号第8条修订) (fa) 由保监局向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第55条设立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复核审裁处披露; (由2011年第15号第84条增补。由2018年第4号第40条修订) (fb) 由保监局向处置补偿审裁处披露; (由2016年第23号第207条增补。由2016年第23号第239条修订) (fc) 由保监局向处置可行性复检审裁处披露; (由2016年第23号第207条增补。由2016年第23号第239条修订) (fd) 由保监局向处置机制当局披露,以使该当局能够执行该当局在《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下的职能,或协助该当局执行该等职能; (由2016年第23号第207条增补。由2016年第23号第239条修订;编辑修订——2017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g) 除第(3A)款另有规定外,由保监局在保监局获得或得到资料的人的同意下披露,如资料乃与他人有关,并在资料与其有关的人同意下披露; (由1995年第75号第7条增补。由2000年第31号第3条修订) (h) 由保监局披露,但有关资料须已在本条或第53B条不禁止的情况下披露,或因本条或第53B条不禁止的目的而披露,以致公众可以得到该等资料; (由1995年第75号第7条增补。由2000年第31号第3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71条修订) (i) 由保监局披露,而 —— (i) 有关资料的罗列形式,跟属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根据第95ZH(1)条向保监局呈交的报表及报告一样;及 (ii) 按保监局的意见,就现有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披露该等资料是适宜的;或 (由2023年第20号第71条代替) (j) 由保监局披露,而有关资料 —— (i) 是根据凭借第17条订明的规定向保监局呈交的;及 (ii) 是为对保险业的表现有整体了解的统计目的而披露的。 (由2023年第20号第71条增补) (3AA) 为第(3)(e)款而指明的人士如下 —— (a) 行政长官; (b) 财政司司长; (c) 律政司司长; (d) 财政司司长为调查公司事务而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40或841条委任的审查员; (e) 出任认可法定职位的人; (f) 获财政司司长为施行第(3)(e)款而授权的公职人员。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3A) 第(3)(g)款的实施,并不规定保监局在任何民事法律程序中,或就任何民事法律程序,披露任何其依据该款而可披露或已披露的资料。 (由1995年第75号第7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3B) 就第(3AA)款而言,认可法定职位 (authorized statutory office)指 ——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修订) (a) 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第5A条获委任并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或《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584章)执行其职能的金融管理专员; (由2015年第18号第55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修订) (b)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3(1)条提述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由1995年第75号第7条增补。由1998年第4号第3条修订;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由2006年第18号第67条修订) (c)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6条所设立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或 (由1998年第4号第3条增补。由2006年第18号第67条修订) (d)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6条延续的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由2006年第18号第67条增补。由2022年第66号法律公告修订) (3C) 立法会可藉决议而修订第(3B)款,以增补或删去该款所界定的认可法定职位。 (由1995年第75号第7条增补。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 (3D) 凡在第(3)款(第(3)(a)、(g)、(h)及(i)款除外)描述的任何情况下披露任何资料,以下的人未经保监局同意之前,不得将该等资料或其部分向其他人披露 —— (由2000年第31号第3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67条修订) (a) 获披露资料的人;或 (b) 直接或间接从(a)段所提述的人获得或得到资料的人。 (由1995年第75号第7条增补) (3DA) 在以下情况下,第(3D)款不适用 —— (a) 有关资料,或其中任何部分,已可供公众取得; (b) 披露有关资料的目的,是向大律师、律师或以专业身分或拟以专业身分行事的任何其他专业顾问(统称为顾问),在与根据本条例引起的任何事宜相关的情况下,征询意见,或是由顾问在该情况下提供意见; (c) 第(3D)(a)或(b)款所提述的人或其他人,是某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一方,而有关资料是在与该程序相关的情况下披露的;或 (d) 有关资料是为遵从法院命令、法律或根据法律作出的要求而披露的。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3E) 除第(2)及(3)(b)及(c)款另有规定外,保监局及获保监局雇用或授权或协助保监局的人,均不得根据本条披露任何与保险人的个别保单持有人的事务有关的资料。 (由2000年第31号第3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3F) 保监局在第(3)款描述的任何情况下披露资料时,或在根据第(3D)款给予同意时,可施加该局认为适当的条件。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3G) 金融管理专员如根据本条向某人披露资料,可对该项披露附加以下条件 —— (a) 该人;及 (b) 任何从该人处取得或接获(不论直接或间接)该资料的人, 均不得在无金融管理专员的同意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该资料或其任何部分。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3H) 金融管理专员向保监局披露资料,不适用第(3G)款。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3I) 第(1)款不影响《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第13(3)条或《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44(8)条的施行。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4) 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或 (由1996年第35号第26条修订)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6个月。 (由1996年第35号第26条修订) (4A) 任何人违反第(3D)款,即属犯罪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6个月。 (由1995年第75号第7条增补) (5)-(6)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废除) (7) 在本条中,凡提述本条例,指经不时修订的本条例。 (由2015年第12号第67条增补) (编辑修订——2012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