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VIII部__7b6185
法条原文
53G. 在某些关乎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个案中,订明人士直接向保监局提交报告 (1) 凡订明人士以该身分,就指明公司的受监管集团履行其职责,如该人在履行职责期间,察觉 —— (a) 该人认为对该集团的财政状况有相当程度的不良影响的任何事宜;或 (b) 任何证据,显示该公司没有遵从指明规定, 则本条适用。 (2) 有关订明人士在察觉上述事宜或证据后,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就该事宜或有关公司没有遵从有关指明规定一事,向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3) 在第(1)款中,提述事宜或证据,包括有关订明人士过去就有关指明公司的受监管集团担任订明人士时察觉的事宜或证据。 (4) 在本条中 —— 指明公司 (specified company)指 —— (a)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或 (b) 前任指定保险控权公司; 指明规定 (specified requirement)就指明公司而言,指 —— (a) 第95H(1)条; (b) 第95ZI(3)或(5)条; (c) 第95ZJ(1)条;或 (d) 保监局根据第95ZO、95ZP、95ZQ或95ZR条对该公司施加的规定; 订明人士 (prescribed person)指属第2(1)条中订明人士的定义(d)或(e)段所指的人。 (由2020年第18号第11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