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VIII部__f948d4
法条原文
53E. 在某些关乎获授权保险人的个案中订明人士直接向保监局提交报告 (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71条修订) (1) 凡任何订明人士(精算师或前任精算师除外)在以该身分就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包括前任保险人)履行其职责期间,察觉任何事宜(就订明人士定义所提述的前任核数师或前任会计师而言,包括他以前担任该定义所提述的核数师或会计师时(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察觉的事宜),而他认为该事宜对该保险人的财政状况有重大的不良影响,则该订明人士须其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就该事宜向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2) 凡任何订明人士(核数师、前任核数师、会计师或前任会计师除外)在以该身分就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包括前任保险人)履行该人的职责期间,察觉任何情况(就订明人士定义所提述的前任精算师而言,包括该人以前担任该定义所提述的精算师时所察觉的情况),而该人认为该情况 —— (由2015年第12号第71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72条修订) (a) 造成重大风险,即该保险人根据第21B条维持的基金或子基金可能不够偿付可归入该基金或子基金的负债;或 (b) 已经或可能造成该保险人不能履行其根据本条例在过去或现在须就其长期业务履行的责任, 则该人须在有此觉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就该情况向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3) 凡任何订明人士在以该身分就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包括前任保险人)履行该人的职责期间,察觉以下证据(就订明人士定义所提述的前任核数师、前任精算师或前任会计师而言,包括该人以前担任该定义所提述的核数师、精算师或会计师时(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察觉的以下证据) —— (由2015年第12号第71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72条修订) (a) 该保险人没有符合根据第8(1)(a)或8A(1)(a)条施加的条件的证据; (由2020年第17号第18条修订) (b) 如该保险人提出授权申请,保监局可因而被第8(3)(a)、(b)、(d)或(f)条禁止向该保险人授权的理由的证据; (c) 该保险人没有遵从第21B、22、23、25AA、25AAB或25AAE条的证据;或 (d) 该保险人没有遵从第27、28、29、30、31、32、32A、33、34或35(1)条所订任何规定的证据, 则该人须在有此觉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就上述理由、没有符合或遵从的情况向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由1993年第59号第15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71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72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