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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III部__faaa57

法条原文

53B. 资料的披露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以及尽管第53A条已有规定,如符合以下情况,保监局可向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主管当局披露资料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该主管当局在该地方执行的职能相当于 —— (由2015年第12号第68条修订) (i) 保监局的职能;或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ii) 第53A(3B)条所指的任何认可法定职位的职能;及 (b) 保监局认为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i) 该主管当局受该地方足够的保密条文所规限;及 (ii) 就现有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或公众利益而言,如此披露资料是适宜或合宜的;或 (iii) 披露该等资料会使接获资料者执行职能或会协助接获资料者执行职能,而又不会有违现有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由1995年第75号第8条代替。由2015年第12号第68条修订) (1A) 在不局限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保监局向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主管当局如此披露的资料,可包括与下述保险人事务有关的事宜的资料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a) 在该地方成立为法团的保险人,或其主要营业地点是在该地方的保险人; (b)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保险人,并且是在该地方成立为法团或主要营业地点是在该地方的保险人的附属或相联公司;或 (c) 在香港成立为法团或属经迁册公司的保险人,并且已设有或正拟在该地方设立 —— (由2025年第14号第136条修订) (i) 一个办事处或代理处,以便在该地方或从该地方经营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或 (ii) 一间受或将会受该主管当局监管的附属或相联公司。 (由1995年第75号第8条增补) (1B)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则下,保监局向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主管当局如此披露的资料,可包括关乎持牌保险中介人的事务的资料。 (由2015年第12号第68条增补) (1C)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以及尽管第53A条已有规定,如符合以下情况,保监局可向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任何主管当局,披露资料 —— (由2016年第23号第240条修订) (a) 该当局在该地方执行的职能,与处置机制当局在香港的职能,大致相当;及 (b) 保监局认为 —— (由2016年第23号第240条修订) (i) 该当局受该地方足够的保密条文所规限;及 (ii) 为使该当局能够在该地方执行与处置机制当局在香港的职能大致相当的职能,或为协助该当局如此执行职能,该资料属必要。 (由2016年第23号第208条增补) (1D)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以及尽管第53A条已有规定,如符合以下情况,保监局可向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主管当局,披露资料 —— (a) 该当局符合以下说明 —— (i) 属第95A(1)条所界定的法定监管者;或 (ii) 在该地方执行的职能,与处置机制当局在香港的职能,大致相当;及 (b) 保监局认为 —— (i) 该当局受该地方足够的保密条文所规限;及 (ii) 为使保监局能够根据第XIA部执行其职能,或为协助保监局如此执行其职能,需要披露该等资料。 (由2020年第18号第9条增补) (2) 保监局不得根据本条提供任何有关任何保险人的个别保单持有人的事务的资料。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3) 本条适用于劳合社,如同适用于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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