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部_保险中_00b6ae
法条原文
64Y. 发牌——业务代表(代理人) (1) 任何个人可向保监局提出申请,要求发出业务代表(代理人)牌照,以任何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身分,进行一个或多于一个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 (2) 保监局可应以该局指明的方式提出的申请,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向申请人发出业务代表(代理人)牌照,供该人以任何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身分,进行该牌照指明的一个或多于一个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 (3) 保监局除非信纳以下事项,否则不得发出有关牌照 —— (a) 有关申请人属进行有关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 (b) 有关申请人获以下的人委任为代理人 —— (i)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 (ii) 根据第64U条申请保险代理机构牌照的人;及 (c) 有关申请人不是根据第64U、64W或64ZC条发出的牌照的持有人,亦非正在申请该等牌照。 (4) 保监局须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将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的结果,告知申请人。 (5) 如申请遭拒,有关通知须载有说明拒绝理由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