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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部_保险中_05b627

法条原文

64K. 对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人员的限制 (1) 本条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a) 属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或雇员;并 (b) 管理或控制关乎该公司的受规管活动的任何事宜的人。 (2) 有关的人不得兼任 —— (a)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人或合伙人; (b) 持牌个人保险代理; (c) 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或 (d)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董事或雇员,而该董事或雇员管理或控制关乎该机构的受规管活动的任何事宜。 (3) 任何人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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