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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部_保险中_190d3b

法条原文

64ZG. 保监局可在发出牌照或给予认可时施加条件 (1) 在以下情况下,本条适用 —— (a) 保监局根据第64U条,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 (b) 保监局根据第64W条,发出个人保险代理牌照; (c) 保监局根据第64Y条,发出业务代表(代理人)牌照; (d) 保监局根据第64ZA条,发出保险经纪公司牌照; (e) 保监局根据第64ZC条,发出业务代表(经纪)牌照; (f) 保监局根据第64ZE条,认可某名个人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或 (g) 保监局根据第64ZF条,认可某名个人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 (2) 保监局可在发出牌照或给予认可时,对该牌照或认可,施加该局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 (3) 保监局亦可在发出牌照或给予认可后,对该牌照或认可,施加该局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 (4) 保监局可修订或撤销根据第(2)或(3)款施加的任何条件。 (5) 第(2)、(3)或(4)款所指的权力的唯一行使方式,是向以下人士送达书面通知 —— (a) 就第(1)(a)、(b)、(c)、(d)或(e)款而言——有关持牌人;或 (b) 就第(1)(f)或(g)款而言——有关持牌人及个人。 (6) 如保监局施加或修订条件,第(5)款所指的通知,须载有说明施加或修订该等条件的理由的陈述。 (7) 根据第(2)、(3)或(4)款施加、修订或撤销任何条件,在第(5)款所指的通知送达时生效,或在该通知指明的时间生效,两者以较迟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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