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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部_保险中_23aa2e

法条原文

64ZZP. 进入处所等的裁判官手令 (1) 裁判官如根据第(3)款指明的人经宣誓而作的告发,信纳有合理因由怀疑,在该项告发所指明的处所内,有或相当可能有某纪录或文件,是可根据第64ZZF或64ZZH条被要求交出的,则本条适用。 (2) 如本条适用,裁判官可发出手令,授权该手令所述的人,以及为协助执行该手令而需要的任何其他人 —— (a) 在自该手令日期起计的7日内,随时进入该处所,在必要时,可强行进入;及 (b) 在该手令所述的人有合理因由相信某纪录或文件是可根据第64ZZF或64ZZH条被要求交出的情况下,搜寻、检取和取走该纪录或文件。 (3) 为第(1)款而指明的人是 —— (a) 就可根据第64ZZF条被要求交出的纪录或文件而言 ——查察员;或 (b) 就可根据第64ZZH条被要求交出的纪录或文件而言 ——调查员。 (4) 获授权人如有合理因由相信,在有关处所内发现的人,是在与正于或曾于该处所经营的业务相关的情况下,受雇用或聘用以提供某服务,则可要求该人交出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纪录或文件,以供查验 —— (a) 由该人管有的;及 (b) 该获授权人有合理因由相信是可根据第64ZZF或64ZZH条被要求交出的。 (5) 获授权人可就根据第(4)款要求交出的纪录或文件 —— (a) 禁止在上述处所内发现的人 —— (i) 将该纪录或文件,移离该处所; (ii) 删除、增添或以其他方式更改该纪录或文件所载的任何事情;或 (iii) 以任何其他方式,干扰该纪录或文件,或致使或准许其他人干扰该纪录或文件;或 (b) 采取该获授权人觉得属必需的任何其他步骤,以 —— (i) 保存该纪录或文件;或 (ii) 防止该纪录或文件受干扰。 (6) 任何根据本条进入任何处所的获授权人,在有人提出要求时,须出示有关手令供查阅。 (7)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02条适用于已凭借本条归保监局管有的任何财产,一如该条适用于已归警方管有的财产。 (8) 任何人 —— (a) 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4)或(5)款向该人施加的要求或禁止;或 (b) 妨碍获授权人行使第(4)或(5)款赋予的权力, 即属犯罪。 (9) 任何人犯第(8)款所订罪行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10) 在本条中 —— 获授权人 (authorized person)指根据第(2)款发出的手令所述并获该手令授权采取该款(a)及(b)段列明的行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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