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第X部_保险中_2f2951

法条原文

64I. 每间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等的获授权保险人的数目受限制 (1)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获委任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个人保险代理,为数目超过根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所订明的最高数目的获授权保险人进行受规管活动。 (2) 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 (3) 获授权保险人(该保险人)如获悉某人已获委任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个人保险代理,为订明的最高数目或更多的获授权保险人进行受规管活动,则该保险人不得委任该人为该保险人的代理人,进行受规管活动。 (4) 任何获授权保险人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

官方监管释义

实务合规案例

合规实操提示

我的经验

关联法条双向链接

同部核心关联条款

配套监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