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部_保险中_3aabda
法条原文
64U. 发牌——保险代理机构 (1) 独资经营人、合伙或公司可向保监局提出申请,要求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以任何获授权保险人的代理人身分,进行一个或多于一个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 (2) 就合伙而言,保险代理机构牌照的申请,只可由获该合伙授权的合伙人代表该合伙提出,如获发牌,牌照上须说明该合伙人是代表该合伙而获发牌的。 (3) 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须附有 —— (a) 以下两项申请 —— (i) 由某名个人根据第64Y条提出的申请,要求发出业务代表(代理人)的牌照; (ii) 由申请人根据第64ZE条提出的申请,要求认可该名个人为申请人的负责人;或 (b) 由申请人根据第64ZE条提出的申请,要求认可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为申请人的负责人。 (4) 保监局可应以该局指明的方式提出的申请,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向申请人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供该人以任何获授权保险人的代理人身分,进行该牌照指明的一个或多于一个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 (5) 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保监局不得发出有关牌照 —— (a) 该局信纳 —— (i) 如有关申请人属独资经营人 —— (A) 该申请人属进行有关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及 (B) (凡就该申请人有控权人)该控权人属与进行该等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有联系的适当人选; (ii) 如有关申请人属合伙 —— (A) 该申请人的每名合伙人,均属进行有关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及 (B) (凡就该申请人有控权人)该控权人属与进行该等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有联系的适当人选;或 (iii) 如有关申请人属公司 —— (A) 该申请人属进行有关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 (B) 该申请人的每名董事,均属与进行该等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有联系的适当人选;及 (C) (凡就该申请人有控权人)该控权人属与进行该等业务系列的受规管活动有联系的适当人选; (b) 该局信纳有关申请人获最少一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为代理; (c) 该局信纳有关申请人不是根据第64W、64Y、64ZA或64ZC条发出的牌照的持有人,亦非正在申请该等牌照;及 (d) 该局信纳以下两者其中一项 —— (i) 以下两项均获符合 —— (A) 有附随申请为第(3)(a)(i)款的目的而提出,而根据第64Y(3)条发出牌照的准则,已获符合; (B) 有附随申请为第(3)(a)(ii)款的目的而提出,而根据第64ZE(4)条给予认可的准则,已获符合;或 (ii) 有附随申请为第(3)(b)款的目的而提出,而根据第64ZE(4)条给予认可的准则,已获符合。 (6) 保监局如批准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亦须批准为第(3)款的目的而提出的附随申请。 (7) 保监局如拒绝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亦须拒绝为第(3)款的目的而提出的附随申请。 (8) 保监局须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将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的结果,告知申请人。 (9) 如申请遭拒,有关通知须载有说明拒绝理由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