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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1. 获授权保险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 (由2015年第12号第76条修订) (1) 在以下情况下,本条适用 —— (a) 某获授权保险人已委任某人(受委人)为该保险人的代理人;及 (b) 受委人为以下事宜,而与另一人(客户)有往来 —— (i) 为该客户发出保险合约;或 (ii) 关乎该合约的保险业务的。 (由2015年第12号第76条代替) (2) 如受委人获1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为代理人,该保险人须为受委人就该等往来作出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不论该作为是否在受委人的权限范围内亦然。 (由2015年第12号第76条代替) (3) 如 —— (a) 受委人获多于一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为代理人; (b) 上述往来关乎某特定业务系列;及 (c) 受委人只获该等保险人中的其中一名(赋权保险人)委任从事该业务系列, 则该赋权保险人须为受委人就该等往来作出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不论该作为是否在受委人的权限范围内亦然。 (由2015年第12号第76条代替) (4) 如 —— (a) 受委人获多于一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为代理人,以从事特定业务系列; (b) 上述往来关乎该业务系列;及 (c) 受委人就该等往来而作出的作为,只就该等保险人中的其中一名(赋权保险人)而言,属在受委人的权限范围内, 则该赋权保险人须为受委人就该等往来作出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 (由2015年第12号第76条代替) (4A) 如 —— (a) 受委人获多于一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为代理人,以从事特定业务系列; (b) 上述往来关乎该业务系列;及 (c) 受委人就该等往来而作出的作为,就其中两名或多于两名该等保险人(该等赋权保险人)而言,属在受委人的权限范围内, 则该等赋权保险人须共同及各别为受委人就该等往来作出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 (由2015年第12号第76条增补) (4B) 如 —— (a) 受委人获多于一名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为代理人,以从事特定业务系列; (b) 上述往来关乎该业务系列;及 (c) 受委人就该等往来而作出的作为,就任何该等保险人而言,均不属在受委人的权限范围内, 则所有该等保险人均须共同及各别为受委人就该等往来作出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 (由2015年第12号第76条增补) (4C) 尽管有第(2)、(3)、(4)、(4A)及(4B)款的规定,除第(4D)款另有规定外,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获授权保险人无须为受委人的有关作为,承担法律责任 —— (a) 该作为就该保险人而言,不属在受委人的权限范围内; (b) 在有关客户依赖该作为之前,受委人已将上述事实向该客户披露; (c) 上述披露的清晰及显著程度,是任何人为决定是否订立第(1)(b)款所提述的往来,而合理地需要的。 (由2015年第12号第76条增补) (4D) 尽管有第(4C)款的规定,法院凡审理根据本条提出的申索,在裁断获授权保险人是否须就受委人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时,可考虑在有关情况下属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由2015年第12号第76条增补) (4E) 载于某保险合约或代理协议中的条文如与本条不相符,即属无效。 (由2015年第12号第76条增补) (5) 不论受委人看来是作为主事人或作为任何未披露或已披露的主事人的代理人,本条所订的获授权保险人法律责任仍会产生。 (由2015年第12号第76条修订) (6) (由2015年第12号第76条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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