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部_保险中_475e9a 法条原文 64V. 保险代理机构牌照的有效期 根据第64U条发出的牌照的有效期为3年,如保监局在某特定个案中,认为另一期间属适当,则有效期为保监局决定的另一期间。有效期自发出牌照当日起计。 官方监管释义 实务合规案例 合规实操提示 我的经验 关联法条双向链接 同部核心关联条款 配套监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