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部_保险中_663c8d
法条原文
64ZZA. 适当人选的断定 (1) 保监局在为施行本分部而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须考虑以下事宜 —— (a) 该人的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 (b) 该人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并公正地进行有关受规管活动; (c) 该人的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诚信; (d) 该人的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e) 以下人士有否针对该人采取任何纪律行动 —— (i) 金融管理专员; (ii) 证监会; (iii) 积金局;或 (iv) 任何其他主管当局或规管机构(不论该当局或机构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保监局认为该当局或机构所执行的职能,是近似保监局的职能的; (f) 如该人是某公司集团中的一间公司——保监局所管有的关乎以下方面的任何资料,不论该等资料是否由该人提供亦然 —— (i) 该集团中的任何其他公司;或 (ii) 该人或第(i)节提述的任何公司的任何控权人或董事; (g) 该人正经营或拟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 (2) 保监局在为施行第64U或64ZA条,或为施行第64ZV条而将根据第64U或64ZA条发出的牌照续期,而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亦须考虑保监局所管有的关乎以下方面的任何资料,不论该等资料是否由该人提供亦然 —— (a) 该人就或将会就进行受规管活动而雇用的任何其他人,或就或将会就进行该等活动而与该人有联系的任何其他人; (b) 就或将会就进行受规管活动而为该人或代该人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及 (c) 该人是否已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管程序及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该人遵守本条例。 (3) 第(1)或(2)款或该两款委予保监局的责任,是附加于保监局的下述责任的另一项责任:该局于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有责任考虑该局认为攸关的任何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