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部_保险中_69247f
法条原文
64ZZK. 向原讼法庭申请对不遵从进行查讯 (1) 如任何人没有遵从查察员根据第64ZZF或64ZZG条施加的要求,或没有遵从调查员根据第64ZZH或64ZZI条施加的要求,则该查察员或调查员可藉原诉传票,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该项不遵从进行查讯。 (2) 原讼法庭在接获第(1)款所指的申请后 —— (a) 如信纳有关人士不遵从有关要求,是无合理辩解的,则可命令该人在原讼法庭指明的限期内,遵从该要求;及 (b) 如信纳该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该要求,则可惩罚该人,以及明知而牵涉入该项不遵从的任何其他人,惩罚方式犹如该人及该其他人犯藐视法庭罪一样。 (3) 第(1)款所指的原诉传票,须采用《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附录A表格10。 (4) 即使本条例有任何规定,如有以下情况,则不得为施行第(2)(b)款,而就某行为对某人提起法律程序 —— (a) 过往已根据第64ZZL(1)、(2)、(3)、(4)或(5)条,就同一行为对该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及 (b) 该等法律程序仍待决,或由于过往提起该等法律程序,因此不得根据第64ZZL(1)、(2)、(3)、(4)或(5)条,合法地再次就同一行为,对该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