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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部_保险中_83cfe0

法条原文

64ZZD. 向保监局具报合伙人、董事或控权人改变的责任 (1) 如某人在某日期成为或不再是某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董事或控权人,在该日期后1个月内,该机构须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该事。 (2) 如某人在某日期成为或不再是某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在该日期后1个月内,该公司须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该事。 (3) 第(1)或(2)款所指的具报,须附有订明费用。 (4) 任何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5) 任何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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