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部_保险中_ac7a63
法条原文
64ZN. 没有负责人的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1) 保监局如信纳,某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不再有负责人,可将该机构的牌照暂时吊销,为期一段保监局指明的期间,或直至保监局指明的事件发生为止。 (2) 如有以下情况,保监局可撤销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牌照 —— (a) 该机构没有在暂时吊销的生效日期后的90日内,根据第64ZE条提出申请,要求认可某名个人为该机构的负责人;或 (b) 该机构有在该90日内,提出上述申请,但保监局拒绝该申请。 (3) 保监局在根据第(1)款行使权力前,须作出以下事情,否则不得行使该权力 —— (a) 向有关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局拟如此行事,以及如此行事的理由;及 (b) 向有关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给予机会,就该等理由作书面陈述或口头陈述。 (4) 第(3)(a)款所指的通知,亦须载有一项陈述,描述以下事宜 —— (a) 有关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作出陈述的权利;及 (b) 该机构可如何及于何时作出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