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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部_保险中_b6850d

法条原文

64ZF. 就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给予的认可 (1) 第(2)款指明的公司(主要申请人)可向保监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可某名个人为其负责人。 (2) 主要申请人是 —— (a) 持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或 (b) 根据第64ZA条申请保险经纪公司牌照的公司。 (3) 保监局可应以该局指明的方式提出的申请,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认可有关个人为上述主要申请人的负责人。 (4) 保监局除非信纳以下事项,否则不得认可某名个人为上述主要申请人的负责人 —— (a) 该名个人是 —— (i) 持牌业务代表(经纪);或 (ii) 根据第64ZC条申请业务代表(经纪)牌照的人; (b) 该名个人(不论是单独或联同主要申请人的其他负责人)将会属履行其作为主要申请人的负责人的责任的适当人选;及 (c) 该名个人获主要申请人授予充分权限,并将获得充足资源及支援,以履行该等责任。 (5) 保监局须向主要申请人及有关个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将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的结果,告知他们。 (6) 如申请遭拒,有关通知须载有说明拒绝理由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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