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部_保险中_c10bc2
法条原文
64G. 进行受规管活动所受的限制 (1) 任何人不得 —— (a) 在其业务或受雇工作的过程中,进行受规管活动;或 (b) 为报酬而进行受规管活动。 (2) 任何人不得显示自己 —— (a) 在本身业务或受雇工作的过程中,进行受规管活动;或 (b) 为报酬而进行受规管活动。 (3) 本条 —— (a) 不禁止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i) 以委任自己的获授权保险人的代理人身分,进行受规管活动;或 (ii) 显示自己以上述代理人身分,进行受规管活动; (b) 不禁止持牌个人保险代理 —— (i) 以委任自己的获授权保险人的代理人身分,进行受规管活动;或 (ii) 显示自己以上述代理人身分,进行受规管活动; (c) 不禁止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 —— (i) 以委任自己的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身分,进行受规管活动;或 (ii) 显示自己以上述代理人身分,进行受规管活动; (d) 不禁止持牌保险经纪公司 —— (i) 以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代理人身分,进行附表1A第1部第1(a)条指明的受规管活动; (ii) 显示自己以上述代理人身分,进行附表1A第1部第1(a)条指明的受规管活动; (iii) 进行附表1A第1部第1(b)、(c)及(d)条指明的受规管活动;或 (iv) 显示自己进行附表1A第1部第1(b)、(c)及(d)条指明的受规管活动;或 (e) 不禁止持牌业务代表(经纪) —— (i) 以委任自己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代理人身分,进行受规管活动;或 (ii) 显示自己以上述代理人身分,进行受规管活动。 (4)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0;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 (5) 本条受第123条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