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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部_保险中_d9b1c9

法条原文

64R. 向保监局具报终止委任的责任 (1) 获授权保险人如终止任何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个人保险代理的委任,须在委任终止的日期后14日内,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该项终止委任。 (2) 获授权保险代理机构如终止任何持牌保险业务代表(代理人)的委任,须在委任终止的日期后14日内,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该项终止委任。 (3) 获授权保险经纪公司如终止任何持牌保险业务代表(经纪)的委任,须在委任终止的日期后14日内,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该项终止委任。 (4) 在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的委任终止的日期后14日内,该机构或公司须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该项终止委任。 (5) 保监局在接获第(1)、(2)、(3)或(4)款所指的具报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修订根据第64O条备存的登记册中的有关详情。 (6) 任何人违反第(1)、(2)、(3)或(4)款,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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