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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部_保险中_e873c7

法条原文

64N. 透过非持牌保险中介人等的人订立的保险合约 (1) 除非有以下情况,否则获授权保险人不得透过在香港的另一人订立保险合约 —— (a) 该人是 —— (i) 该保险人委任的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或 (ii)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或 (b) 该人的职务只涉及文书或行政职务。 (2) 除非有以下情况,否则获授权保险人不得接受在香港的另一人转介的保险业务 —— (a) 该人是 —— (i) 该保险人委任的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或 (ii)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或 (b) 该人的职务只涉及文书或行政职务。 (3) 如获授权保险人在违反第(1)款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约,有关保单持有人可选择该合约 —— (a) 即使有该项违反,仍可由该保单持有人强制该保险人履行;或 (b) 因该项违反,而属无效。 (4) 保单持有人如根据第(3)(b)款,选择使保险合约在合约期满前无效,即有权取回其根据该合约而支付的代价。 (5) 任何获授权保险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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