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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_关于_09a454

法条原文

95P. 在股东控权人未经认可或遭反对的情况下,股份所受的限制 (1) 本条适用于关于符合以下说明的人(有关人士)的指明股份 —— (a) 该人是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未经认可股东控权人(第(2)款所指者);或 (b) 该人是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遭反对股东控权人(第(3)款所指者)。 (2) 如 —— (a) 某人是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及 (b) 该人没有根据第95M条获认可为上述股东控权人,亦没有被视为根据第95M条获认可为上述股东控权人, 该人即属该公司的未经认可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83条修订) (3) 如 —— (a) 某人是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股东控权人; (b) 保监局根据第95N(3)或(3B)条向该人送达通知(反对通知书),反对该人身为该公司的股东控权人;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83条修订) (c) 上述反对已根据第116条生效, 该人即属该公司的遭反对股东控权人。 (4) 保监局可藉向有关人士送达书面通知,指示关于该人的任何指明股份须受制于一项或多于一项以下限制,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 (a) 转让该等股份或(如股份属未发行股份)转让获发该等未发行股份的权利,以及发行该等未发行股份,均属无效; (b) 不得行使该等股份的投票权; (c) 不得依凭该等股份,或依据向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提出的要约,而再发行股份; (d) 除非进行清盘,否则不得支付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在股份方面欠付的任何款项,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就股本而支付。 (5) 如任何股份正受制于第(4)(a)款所订的限制,则任何转让该等股份的协议,或(如股份属未发行股份)任何转让获发该等未发行股份的权利的协议,以及任何该等未发行股份的发行,均属无效。 (6) 如任何股份正受制于第(4)(c)或(d)款所订的限制,则任何转让依凭该等股份而获发其他股份的权利的协议,或任何转让在非清盘情况下就该等股份收取款项的权利的协议,均属无效。 (7) 凡保监局已根据第(4)款,向某人送达通知(设限通知),如有以下情况,则保监局须藉向该人送达书面通知,撤销设限通知 —— (a) 如该人是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未经认可股东控权人——该人已根据第95M条获认可为(或须视为根据第95M条获认可为)该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或 (由2023年第20号第83条修订) (b) 如该人是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遭反对股东控权人——有关反对通知书已根据第95N(7)条撤销。 (8) 保监局如根据第(4)或(7)款,向某人送达通知,则亦须向以下人士送达该通知的副本 —— (a) 该通知所关乎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及 (b) 如该通知关乎该人的相联者或代名人所持有的股份——该相联者或代名人。 (9) 在本条中 —— 指明股份 (specified shares) —— (a) 的涵义如下:如某人是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未经认可股东控权人或遭反对股东控权人,而该人可凭借某些股份,而有权单独或连同相联者或透过代名人,行使该公司的大会上的投票权,或对该公司的大会上的投票权的行使有控制权,则该等股份就该人而言,即属指明股份;但 (b) 不包括 —— (由2023年第20号第83条修订) (i) 如该人是未经认可股东控权人——该人或任何该等相联者或代名人在该人成为该公司的未经认可股东控权人前持有的上述股份; (ii) 如该人是遭反对股东控权人,而保监局根据第95N(3)条送达有关反对通知——该人或任何该等相联者或代名人在该人成为该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前持有的上述股份; (iii) 如该人是遭反对股东控权人,而保监局根据第95N(3B)(a)条送达有关反对通知——该人或任何该等相联者或代名人在该人成为该公司的大股东控权人前持有的上述股份;或 (iv) 如该人是遭反对股东控权人,而保监局根据第95N(3B)(b)条送达有关反对通知——该人或任何该等相联者或代名人在该人成为该公司的任何股东控权人前持有的上述股份。 (由2023年第20号第8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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