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13ab78
法条原文
-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操守规定 (1)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 (a) 须设立和维持妥善管控及程序,以确使该机构,及获该机构委任的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遵守第90条所列的操守规定; (b) 须尽其最大努力,确使获该机构委任的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遵从根据(a)段设立的管控及程序; (c) 须确保其负责人在该机构内具有充分权限,以履行第(2)款所列的责任;及 (d) 须向其负责人提供充分资源及支持,以履行第(2)款所列的责任。 (2) 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以确保该机构 —— (a) 有设立和维持妥善管控及程序,以确使该机构,及获该机构委任的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遵守第90条所列的操守规定;及 (b) 尽其最大努力,确使获该机构委任的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遵从根据(a)段设立的管控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