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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_关于_1b3c8e

法条原文

95ZP. 有权规定提交报告 (1) 在符合第95ZN(1)条的规定下,保监局可 —— (a) 藉向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公司在该通知指明的时限内,就关乎其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成员的任何事宜,向保监局提交报告;或 (b) 委任任何人,就关乎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成员的任何事宜,向保监局提交报告。 (2) 保监局可在第(1)(a)款所指的通知,指明以下事项 —— (a) 须以何格式拟备有关报告(包括任何所需的核实或核证);及 (b) 须以何方式提交该报告。 (3) 保监局可根据第(1)(b)款,委任保监局觉得具备就有关事宜提交报告所需的技能的任何人。 (4) 如任何人根据第(1)(b)款获委任,就关乎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成员的事宜提交报告,则保监局 —— (a) 须藉向该公司送达书面通知,将该项委任通知该公司;及 (b) 可在该通知,规定该公司 —— (i) 如上述事宜关乎该公司——向该人提供该人所合理地要求的任何协助;或 (ii) 如上述事宜关乎另一成员——促致该成员向该人提供该人所合理地要求的任何协助。 (5)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 —— (a) 向根据第(1)(b)款获委任的人,支付该人为了就关乎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成员的事宜提交报告,而合理地收取的任何费用;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89条修订) (b) 向保监局付还 —— (i) 保监局已支付的任何上述费用;及 (ii) 保监局在促致该人提交上述报告时招致的任何附带开支。 (6) 须根据第(5)款支付或付还的任何费用及开支,均可作为民事债项予以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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