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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_关于_1d1c10

法条原文

  1. 在牌照被撤销或暂时吊销后,须移交纪录 (1) 如任何人的牌照根据第81条被撤销或暂时吊销,保监局可藉书面通知,要求该人将有关纪录的文本,移交客户;上述有关纪录,指该通知指明的、在任何时间为有关客户持有并关乎该客户的资产或事务的纪录。 (2)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1)款向该人施加的要求,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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