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1fadec
法条原文
95ZZW. 缴付罚款命令 (1) 根据第95ZZS条被命令缴付罚款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在该命令生效后的30日内,或在保监局根据第95ZZT(3)(d)条藉通知指明的较长限期内,向保监局缴付该罚款。 (2) 原讼法庭可应保监局的申请,将根据第95ZZS条作出的缴付罚款命令,在原讼法庭登记。 (3) 上述命令一经登记,即须视为原讼法庭在其民事司法管辖权范围内作出的、饬令缴付款项的命令。 (4) 为根据第(2)款提出申请,保监局须将要求登记有关命令的书面通知,连同该命令的正本及复本,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5) 凡保监局根据第95ZZS条作出命令,而有任何罚款根据该命令向保监局缴付或由保监局追讨所得,该罚款须由保监局拨入政府一般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