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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_关于_2159db

法条原文

95ZZC. 自动清盘 (1) 除非获原讼法庭的命令准许,否则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不可自动清盘。 (2) 除非申请根据本条作出命令的通知书已送达保监局,否则原讼法庭不可作出该命令。 (3) 就任何要求作出本条所指的命令的申请而言,保监局有权 —— (a) 在法庭就该申请陈词; (b) 传召、讯问和盘问任何证人;及 (c) (如保监局认为适当)支持或反对作出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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