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23cf4d
法条原文
95ZI. 关于集团资本的规定 (1) 保监局可藉根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订明 —— (a) 关于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资本的规定,其中包括 —— (i) 该集团须维持的最低资本额(包括如何厘定该数额);及 (ii) 什么种类和数额的该集团的资本资源,有资格在计算是否符合上述最低资本额时,被计算在内; (b)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向保监局报告(包括如何报告)以下事宜的规定 —— (i) 其受监管集团的资本状况;及 (ii) 攸关符合其受监管集团的集团资本规定的任何资料;及 (c)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向公众披露(包括如何披露)以下事宜的规定 —— (i) 其受监管集团的集团资本规定; (ii) 其受监管集团的资本状况;及 (iii) 攸关第(i)或(ii)节所述的事宜的任何资料。 (2) 凡任何凭借第(1)(a)款而订明的规定,适用于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如保监局有合理理由信纳,更改该项规定,使之与该集团的有关连风险相称,属谨慎之举,则保监局可藉向该公司送达书面通知,作出该项更改。 (3)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确保,其受监管集团的集团资本规定时刻获得符合。 (4) 如按保监局的意见,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没有遵守第(3)款,则保监局可藉向该公司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公司在该通知指明的限期内,作出任何以下作为 —— (a) 向保监局呈交该公司为以下目标而制订的计划 —— (i) 令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重回良好财政状况;及 (ii) 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令该集团重回其集团资本规定获符合的状况; (b) 如保监局认为所呈交的计划有所不足——对该计划提出令保监局满意的修改; (c) 执行获保监局接受的有关计划。 (5)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遵从 —— (a) 根据第(4)款施加的任何规定; (b) 其报告规定;及 (c) 其披露规定。 (6)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违反第(5)(a)款,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0。 (7)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违反第(5)(b)或(c)款,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5,000。 (8) 被控犯第(6)或(7)款所订罪行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如证明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该公司对没有遵从有关规定有合理辩解,即为免责辩护。 (9) 在本条中 —— 披露规定 (disclosure requirement)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指凭借第(1)(c)款订明并适用于该公司的规定; 报告规定 (reporting requirement)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指凭借第(1)(b)款订明并适用于该公司的规定; 集团资本规定 (group capital requirement)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而言,指 —— (a) 凭借第(1)(a)款订明并适用于该集团的规定;或 (b) 如保监局根据第(2)款更改该项规定——经如此更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