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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_关于_26fdc0

法条原文

95ZG. 关于核数师的具报 (1) 如有以下情况,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立即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 —— (a) 其受监管集团的财务汇报成员(集团财务汇报成员),决定辞退或更换根据第95ZF条委任的核数师; (b) 根据第95ZF条获委任为集团财务汇报成员的核数师的人停任该职,但并非由于(a)段提述的决定所致;或 (c) 凡集团财务汇报成员是香港公司 —— (i) 根据第95ZF条获委任为该成员的核数师的人,亦是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95、396、397或398条获委任或根据该条例第403条须当作再度获委任的该成员的核数师(公司条例核数师);及 (ii) 该成员 —— (A) 拟向其股东发出特别通知,告知在上述公司条例核数师的任期届满前将其辞退的决议;或 (B) 向其股东发出通知,告知在上述公司条例核数师的任期届满时将其更换的决议。 (2) 根据第95ZF条获委任的核数师,如有以下作为,须立即以书面向保监局具报 —— (a) 辞职; (b) 凡该核数师获委任在一段固定期间担任该职位——决定不寻求再度委任;或 (c) 决定在其所拟备的、关乎须根据第95ZH条呈交的财务报表的报告,加入保留或不利声明。 (3)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第4级罚款;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 (4) 被控犯第(3)款所订罪行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如证明该公司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并已作出一切应有的努力,避免干犯该罪行,即为免责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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