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2f4e86
法条原文
95ZV. 监管经理的权力 (1)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监管经理 —— (a) 可作出为管理该公司的事务、业务及财产(包括行使该公司对其受监管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的控制权,或运用该公司对该成员的影响力)而需要作出的任何事情;及 (b) 在不局限(a)段的原则下,可就该公司行使附表7A指明的任何权力。 (2)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监管经理,可规定第(3)款指明的任何人 —— (a) 呈交关于该公司的事务、业务及财产的任何资料(属该经理就该公司履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而合理地需要者);及 (b) 于该经理指明的限期内,按其指明的方式,呈交该等资料。 (3) 为第(2)款而指明的人是 —— (a) 在根据第95ZT条发出的指示的有效期内,停任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的人;及 (b) 该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股东控权人。 (4)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监管经理,可在获得保监局认可下 —— (a) 辞退该公司的任何行政总裁或管控要员(不论是该公司或该经理所委任者);及 (b) 委任任何人为该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 (5) 就第(4)(b)款所指的委任而言 —— (a) 第95S及95U条不适用; (b) 第95V条适用,犹如该项委任是根据第95U条获认可的委任一样;及 (c) 除此以外,第(4)款所述的保监局认可,不得视为第95U条所指的认可。 (6)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监管经理,可召开该公司的任何成员、董事或债权人会议。 (7) 在以下情况下,第(8)款适用 —— (a)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有任何控权公司(母公司);及 (b) 某人既是该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行政总裁或董事,亦担任母公司的同等职位。 (8)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监管经理,可规定第(7)(b)款所述的人 —— (a) 在该人于母公司所担任的职位的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必需步骤,以召开母公司的任何成员、董事或债权人会议;及 (b) 容许该经理出席该会议。 (9) 凡保监局根据第95ZT条,就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发出指示,在该项指示的有效期内 —— (a) 任何赋予该公司、其高级人员或成员的权力,如可干扰该公司的监管经理行使其任何权力,则除非获该经理同意,否则均不得行使;及 (b) 该经理可为施行(a)段,就一般情况或个别个案而给予同意。 (10) 就第(9)(a)款而言,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其高级人员或成员的权力,不论是由任何以下条例或文书赋予,均无关重要 —— (a) 本条例; (b) 《公司条例》(第622章); (c)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或 (d) 该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11) 凡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监管经理行使其权力 —— (a) 该经理在行使该权力时,须视为以该公司的代理人身分行事;及 (b) 就行使该权力而言,《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条适用于以下的人,犹如该条第(4)及(5)款被略去一样 —— (i) 以上述代理人身分行事的该经理;及 (ii) 向以上述代理人身分行事的该经理提供该条例所指的利益的人。 (12) 凡任何人真诚地并付出价值而与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监管经理有往来,该人无需查究该经理是否在其权力范围内就该公司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