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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_关于_339e5f

法条原文

95ZH. 呈交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 (1)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按照本条,向保监局呈交以下文件 —— (a) 其受监管集团的财务汇报成员的指明财务报表;及 (b) 该成员的核数师(根据第95ZF条获委任者)所拟备的、关乎该等报表的报告。 (2) 须根据第(1)款呈交的文件,须符合保监局向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送达的书面通知所指明的任何规定。 (3)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按以下期限,呈交第(1)款所指的文件,而呈交方法是向保监局存交该等文件 —— (a) 在该文件所关乎的期间终结后的4个月内;或 (b) 如保监局根据第(4)款延长上述4个月限期——在经延长的限期内。 (4) 保监局如觉得,鉴于当时情况,应容许超过4个月的限期,则可将第(3)(a)款所述的4个月限期,延长不超过3个月。 (5)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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