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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_关于_482b01

法条原文

95ZZO. 根据第95ZZN条取走纪录及文件 (1) 根据第95ZZN(2)条取走的纪录或文件,可在以下期间内,予以保留 —— (a) 不超过自取走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期间;或 (b) 因为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或根据本条例进行的任何程序而属必要的较长期间。 (2) 获授权人如根据第95ZZN(2)条取走任何纪录或文件,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事后为此发出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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