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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_关于_57b69b

法条原文

95ZZG. 有权进行调查 (1) 如保监局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以下情况,则本条适用 —— (a) 本部可能已遭违反; (b)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可能已在与其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成员经营保险业务有关的情况下,牵涉入亏空、欺诈、失当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 (c)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成员,曾经或正在以不符合该集团的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的方式,或不符合公众利益的方式,经营保险业务,而该集团的管治架构未能予以阻止;或 (d) 某人如第95ZZS(1)(c)条所描述,并非(或在过去有关时间并非)适当人选。 (2) 保监局可用书面方式,指示一名或多于一名该局雇员,或(在财政司司长同意下)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人士,调查第(1)(a)、(b)、(c)或(d)款所描述的事宜。 (3) 调查员(属保监局雇员者除外)招致的费用及开支,可由立法会所拨款项支付。 (4) 保监局须将该局作出的指示或委任的文本,提供予调查员。 (5) 调查员在首次根据第(6)款向某人施加要求前,须向该人出示保监局的指示或委任的文本,以供查阅。 (6) 调查员可要求指明人士 —— (a) 在该调查员藉书面要求的时限内及地点,交出有关指明纪录或文件; (b) 就交出的纪录或文件,给予解释或进一步详情; (c) 在该调查员藉书面要求的时间及地点,会晤该调查员,并回答该调查员提出的、关乎受调查的任何事宜的问题; (d) 在该调查员藉书面要求的时限内,以书面回答该调查员提出的、关乎受调查的任何事宜的书面问题;及 (e) 向该调查员提供该人能够提供的、与调查相关的一切其他协助。 (7) 在本条中 ——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指 —— (a)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 (b) 攸关调查员获指示或委任而调查的事宜的人;或 (c) 调查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i) 管有载有或相当可能载有攸关该调查的资料的纪录或文件;或 (ii) 以其他方式管有该等资料; 指明纪录或文件 (specified record or document)就指明人士而言,指有关调查员指明的、攸关或可能攸关有关调查并符合以下说明的纪录或文件 —— (a) 如该人是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由其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成员管有、控制或保管;或 (b) 如该人不是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由该人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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