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5bdbe1
法条原文
95ZR. 有权规定就受监管集团采取行动 (1) 在符合第95ZN(2)条的规定下,保监局可藉向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公司在该通知指明的时限内,就其受监管集团的事务、业务或财产,采取保监局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则下,保监局可根据该款,规定指定保险控权公司 —— (a) 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及 (b) 确保其受监管集团的其他成员,或其中某名或某些成员,均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 (3) 保监局可向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法定监管者,提供根据第(1)款施加的规定的文本。 (4) 为免生疑问,根据本条行使权力,并不损害根据本分部行使任何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