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第XI部_关于_5e444e

法条原文

95ZJ. 关于重大收购的规定 (1) 在第(6)款的规限下,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不得作出重大收购,或容许其受监管集团的另一成员作出重大收购 —— (a) 该项收购已获保监局根据第95ZK条批准;或 (b) 该项收购透过获保监局根据第95ZM条认可的评估架构,被评估为并非对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事关重要。 (2)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可按照第(3)款提出申请,要求保监局根据第95ZK条,批准某项重大收购。 (3) 第(2)款所指的申请须 —— (a) 以书面方式提出; (b) 送达保监局;及 (c) 载有 —— (i) 建议作出的重大收购(建议收购)的详情;及 (ii) 建议作出该项收购的实体的详情。 (4) 根据第(2)款提出申请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 —— (a) 缴付该申请的订明费用;及 (b) 向保监局提供 —— (i) 如保监局合理地要求某些资料,以使该局能够考虑该申请——该等资料;及 (ii) 如建议收购透过第(1)(b)款所述的评估架构,被评估为对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事关重要——该项评估的纪录。 (5)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 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 (6) 如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作出或容许的某项重大收购符合以下说明,则第(1)款不适用于该项收购 —— (a) 该项收购是依据符合以下说明的书面协议作出的 —— (i) 在该公司的指定当日之前订立;及 (ii) 对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中作出该项收购的实体,具约束力;或 (b) 该项收购是作为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成员所经营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而纯粹为投资目的而作出的。

官方监管释义

实务合规案例

合规实操提示

我的经验

关联法条双向链接

同部核心关联条款

配套监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