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604d93
法条原文
95ZZK. 在法律程序中使用会导致入罪的证据 (1) 如任何调查员根据本分部,要求某人回答问题或给予解释或进一步详情,则该调查员须确保该人已事先获告知第(2)款的效力。 (2) 尽管本条例有任何规定,在第(3)款的规限下,如 —— (a) 任何调查员根据本分部,要求某人回答问题,或给予解释或进一步详情;及 (b) 该项回答、解释或详情可能会导致该人入罪,而该人在给予该项回答、解释或详情前,声称有此情况, 则该项要求及有关问题及回答,或该项解释或详情,不得在法院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纳为针对该人的证据。 (3) 如上述的人就上述回答、解释或进一步详情,而被控犯 —— (a) 第95ZZJ(1)、(2)、(3)、(4)或(5)条或《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V部所订罪行;或 (b) 作假证供罪, 则第(2)款不适用于该项检控的刑事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