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65708c
法条原文
95OA. 大股东控权人成为小股东控权人 (1) 如某人在不再是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大股东控权人之时,成为该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则该人须在成为上述小股东控权人后的14日内,以指明表格通知保监局。 (2) 如上述人士 —— (a) 没有遵从第(1)款; (b) 当时不知道导致自己成为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的作为或情况,会具有该效果;及 (c) 其后察觉自己已成为该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 该人须在察觉该事后的14日内,向保监局送达书面通知,述明自己已成为上述小股东控权人,而该通知须载有保监局指明的资料。 (3) 某人如遵从第(1)或(2)款,即视为根据第95M条获认可为有关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 (4) 任何人没有遵从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第4级罚款;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 (5) 被控犯第(4)款所订罪行的人,如确立自己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并作出一切应有的努力,避免干犯该罪行,即为免责辩护。 (6) 任何人没有遵从第(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第4级罚款;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 (7) 在以下情况下,某人须视作已确立需要就第(5)款所订的免责辩护而确立的某事宜 —— (a) 有足够证据,就该事宜带出争论点;及 (b) 控方没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点的相反证明。 (由2023年第20号第82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