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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_关于_6b187a

法条原文

95ZB. 就第13B条而言,第95I条所指的申请的效力 (1) 在以下情况下,第(1B)、(2)及(3)款适用 —— (由2023年第20号第87条修订) (a) 一方面 —— (i) 某人会因某些作为或情况,成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及 (ii) 该人已根据第95I(2)条提出申请,要求保监局根据第95M条,认可该人为上述股东控权人;及 (b) 另一方面 —— (i) 该人亦会因同一作为或情况,成为获授权保险人的小股东控权人,而该获授权保险人是上述公司本身,或是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另一成员;及 (ii) 除非保监局根据第13B(2B)条认可该人为上述股东控权人,否则第13B(2)条禁止该人成为上述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87条修订) (1A) 在以下情况下,第(1B)、(2)及(3)款适用 —— (a) 一方面 —— (i) 某人会因某些作为或情况,成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大股东控权人;及 (ii) 该人已根据第95I(2)条提出申请,要求保监局根据第95M条,认可该人为上述股东控权人;及 (b) 另一方面 —— (i) 该人亦会因同一作为或情况,成为获授权保险人的大股东控权人,而该获授权保险人是上述公司本身,或是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另一成员;及 (ii) 除非保监局根据第13B(2B)条认可该人为上述股东控权人,否则第13B(2A)条禁止该人成为上述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87条增补) (1B) 在上述人士提出第(1)(a)(ii)或(1A)(a)(ii)款所述的申请时,该人须视为已根据第13B(2B)(a)条提出申请,要求认可该人为 —— (a) 如属第(1)款的情况——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小股东控权人;或 (b) 如属第(1A)款的情况——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大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87条增补) (2) 凡有第95I(2)条所指的申请,要求保监局根据第95M条,认可有关人士为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如属第(1)款的情况)小股东控权人或(如属第(1A)款的情况)大股东控权人,如该申请获批准,则该人须视为根据第13B(2B)条获认可为 —— (a) 如属第(1)款的情况——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小股东控权人;或 (b) 如属第(1A)款的情况——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大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87条代替) (3) 凡有第95I(2)条所指的申请,要求保监局根据第95M条,认可有关人士为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如属第(1)款的情况)小股东控权人或(如属第(1A)款的情况)大股东控权人,如该申请遭拒绝(有关拒绝),则 —— (a) 如属第(1)款的情况——第13B(2B)(a)条所指的、要求认可该人为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小股东控权人的申请;或 (b) 如属第(1A)款的情况——第13B(2B)(a)条所指的、要求认可该人为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大股东控权人的申请, 在保监局根据第95M(4)条向该人发出关乎有关拒绝的通知时,须视为根据第13B(2H)条遭拒绝。 (由2023年第20号第87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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