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7d9600
法条原文
95ZK. 批准重大收购 (1) 在以下情况下,保监局可应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根据第95ZJ(2)条提出的申请,批准该申请指明的重大收购(建议收购) —— (a) 第95ZJ(3)及(4)条获遵守;及 (b) 保监局信纳,该项建议收购将不会有损(或相当不可能有损)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2) 保监局如拟拒绝第(1)款所述的申请,则须向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送达初步书面通知,述明 —— (a) 保监局正在考虑拒绝该申请; (b) 保监局基于什么理由,而正在考虑如此行事;及 (c) 在该初步通知指明的限期内,该公司可 —— (i) 向保监局作出书面申述;及 (ii) (如该公司作此要求)向保监局为此而委任的人,作出口头申述。 (3) 如有公司根据第(2)款作出申述,保监局须在拒绝有关申请前,考虑该等申述。 (4) 保监局就申请作出决定后,须向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结果告知该公司。 (5) 如申请遭拒绝,有关通知须载有陈述,说明拒绝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