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abad37
法条原文
95B. 关乎保险集团的保监局职能 (1) 为施行本部,保监局具有以下职能 —— (a) 在断定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者的过程中,与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定监管者联络和合作;及 (b) 在保监局获委任为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者的情况下,规管和监管该集团。 (2) 在不局限第(1)(b)款的原则下,就须根据该款受规管和监管的保险集团而言,保监局须 —— (a) 领导和规划关乎该集团的监管活动及措施,以及与其他法定监管者协调该等活动及措施; (b) 收集关乎监管该集团的资料,以及在其他法定监管者之间,发布该等资料; (c) 监管该集团的恢复和处置规划; (d) 与其他法定监管者就以下事宜订立安排:在关乎该集团的紧急情况下,作有效协调及合作; (e) 评估该集团的财务状况,以及其业务手法是否妥善;及 (f) 考虑保监局须就该集团采取的适当措施,包括 —— (i) 指定该集团中的某保险控权公司,以使该公司根据本部受规管;及 (ii) 对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遵守本部,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