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第XI部_关于_b06446

法条原文

95J. 经认可后成为股东控权人的人 (1) 除第95OA条另有规定外,如某人经第95M条所指的、对该人作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的认可后,成为上述股东控权人,则本条适用。 (2) 上述的人须在成为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后的14日内,按照第(3)款,将此事通知保监局。 (3) 第(2)款所指的通知须 —— (a) 以书面方式发出; (b) 采用指明表格; (c) 送达保监局;及 (d) 载有 —— (i) 该通知所关乎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详情; (ii) 获认可身为并已成为该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的详情;及 (iii) 该指明表格指明的任何其他资料。 (4) 任何人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 (由2023年第20号第76条修订)

官方监管释义

实务合规案例

合规实操提示

我的经验

关联法条双向链接

同部核心关联条款

配套监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