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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_关于_b12ceb

法条原文

95ZZJ. 关于查察及调查的罪行 (1)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对该人施加的指明要求,即属犯罪。 (2) 任何人出于诈骗意图而没有遵从对该人施加的指明要求,即属犯罪。 (3) 任何人有以下作为,即属犯罪 —— (a) 交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纪录或文件,或给予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回答、解释或详情,充作遵从对该人施加的指明要求;及 (b) 知道该项纪录、文件、回答、解释或详情在该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项纪录、文件、回答、解释或详情是否在该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 (4) 任何人出于诈骗意图而交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纪录或文件,或给予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回答、解释或详情,充作遵从对该人施加的指明要求,即属犯罪。 (5) 任何人出于诈骗意图而有以下作为,即属犯罪 —— (a) 致使或容许另一人没有遵从对该另一人施加的指明要求;或 (b) 致使或容许另一人交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纪录或文件,或给予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回答、解释或详情,充作遵从对该另一人施加的指明要求。 (6) 任何人不得仅以遵从根据第95ZZG(6)或95ZZH(1)条对其施加的要求可能会导致自己入罪为理由,而获免遵从该项要求。 (7) 即使本条例有任何规定,如有以下情况,则不得根据第(1)、(2)、(3)、(4)或(5)款,而就某行为对某人提起刑事法律程序 —— (a) 过往已根据第95ZZI(2)(b)条,就同一行为对该人提起法律程序;及 (b) 该等法律程序仍待决,或由于过往提起该等法律程序,因此不得合法地根据第95ZZI(2)(b)条,再次就同一行为,对该人提起法律程序。 (8) 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9) 任何人犯第(3)款所订罪行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10) 任何人犯第(2)、(4)或(5)款所订罪行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7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11) 在本条中 —— 指明要求 (specified requirement)指根据第95ZZE(3)、95ZZF(1)或(2)、95ZZG(6)或95ZZH(1)或(2)条施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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