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ba4cb9
法条原文
- 关于持牌保险中介人操守规定的规则
(1) 保监局可订立规则,指明关乎持牌保险中介人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的行为操守方面的常规和标准,并规定持牌保险中介人遵从该等常规和标准。
(2) 在不局限第(1)款及不影响第131条的原则下,保监局可在规则中 ——
(a) 禁止持牌保险中介人使用任何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广告,并对使用广告施加条件;
(b) 规定持牌保险中介人在与其客户订立保单时,或在该客户要求时,向该客户提供指明资料;
(c) 规定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指明步骤,以就其客户确定符合下述说明的指明事宜:关乎该客户的身分、财务状况及保险需要,且攸关该中介人所提供的服务;
(d) 规定持牌保险中介人在向其客户提供资料或意见前,采取指明步骤;
(e) 规定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指明步骤,以确保将关乎向该客户推荐的保单的承保范围、条款及条件和风险,向该客户披露;
(f) 规定持牌保险中介人采取指明步骤,以确保将该中介人就或将会就向该客户推荐的保单而收取的任何佣金或利益,向该客户披露;
(g) 规定持牌保险中介人须采取指明步骤,以遵守第90、91及92条所指的操守规定;
(h) 规定持牌保险中介人不得在指明情况下进行交易;
(i) 禁止持牌保险中介人在并非指明情况下,或在不符合指明条件的情况下,使用关乎其客户的事务的资料;
(j) 规定持牌保险中介人在其本身的利益与其客户的利益出现冲突的情况下,采取指明步骤;
(k) 指明持牌保险中介人可在何种情况及条件下,以向另一持牌保险中介人转介业务为代价,从该另一人收取财产或获取服务;及
(l) 就关于常规和标准的任何其他事宜,作出规定;上述常规和标准,指关乎持牌保险中介人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的行为操守方面的常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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