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c902ff
法条原文
95ZT. 指示公司须交由监管经理管理 (1) 在符合第95ZN(3)条的规定下,保监局可 —— (a) 发出指示,指令在该项指示的有效期内,该项指示指明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事务、业务及财产(包括行使该公司对其受监管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的控制权,或运用该公司对该成员的影响力),须交由保监局委任的监管经理管理;及 (b) 为施行(a)段,委任任何人为该公司的监管经理。 (2) 本条所指的指示 —— (a) 须以书面方式发出; (b) 须送达该项指示指明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 (c) 在如此送达后立即生效;及 (d) 须述明获委任的监管经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3) 保监局须安排上述指示的公告 —— (a) 在宪报刊登;及 (b) 以保监局认为对告知公众属合宜的另一方法发布。 (4) 保监局可向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法定监管者,发出关于上述指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