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cf230a
法条原文
95T. 原有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 (1) 如在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指定当日开始时,某人是该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则本条适用。 (2) 就第(1)款所述的人而言 —— (a) 该人须视为在指定当日,获委任为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b) 除第(3)、(4)及(5)款另有规定外,该项委任(原有委任)须视为在指定当日,获保监局根据第95U条认可。 (3) 在以下情况下,第(2)款不适用于原有委任 —— (a) 该项委任,是委任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行政总裁;及 (b) 在指定当日之前,保监局已藉以下方式,反对委任该人为第13A条所适用的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 —— (i) 拒绝要求根据第13A(2)条认可该项委任的申请;或 (ii) 根据第13A(7)条送达通知,撤销上述认可。 (4) 在以下情况下,第(2)款亦不适用于原有委任 —— (a) 该项委任,是委任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董事;及 (b) 在指定当日之前,保监局已 —— (i) 藉以下方式,反对委任该人为第13AC条所适用的获授权保险人的董事 —— (A) 拒绝要求根据第13AC(2)条认可该项委任的申请;或 (B) 根据第13AC(7)条送达通知,撤销上述认可;或 (ii) 藉根据第14(4)条送达通知书,反对委任该人为该条所适用的获授权保险人的董事。 (5) 在以下情况下,第(2)款亦不适用于原有委任 —— (a) 该项委任,是委任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管控要员;及 (b) 在指定当日之前,保监局已藉以下方式,反对委任该人为第13AE条所适用的获授权保险人的管控要员 —— (i) 拒绝要求根据第13AE(2)条认可该项委任的申请;或 (ii) 根据第13AE(7)条送达通知,撤销上述认可。 (6) 就第(3)、(4)及(5)款而言,有关获授权保险人是否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无关重要。 (7) 如就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对某人作出的原有委任,属第(3)、(4)或(5)款所指者,保监局 —— (a) 可向该公司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公司在该通知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终止该项委任;及 (b) 如根据(a)段送达通知,须向该人送达该通知的副本。 (8) 凡保监局根据第(7)(a)款,向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送达通知,该公司须遵从该通知。 (9)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违反第(8)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